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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残之后后续治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赔不赔?

2025-10-20 13:19:59

定残之后后续治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赔不赔?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某公司员工伍某驾驶皮卡车履行职务中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张某受伤。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行腰2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张某伤残十级;从受伤之日计算其伤后“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其中误工期197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后期可行手术拆除腰2椎压缩性骨折内固定。肇事皮卡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张某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误工时间根据鉴定结论计算。关于后续治疗费,判决认为“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2025年4月7日,张某到医院住院治疗,行腰椎内固定装置取出术,直至2025年5月26日出院,住院49天。2025年7月15日,张某再次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后续治疗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等损失。本案应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各方均无异议。焦点在于是否应赔偿张某后续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赔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建始县人民法院前次判决误工费时,已将其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张某主张定残日之后的误工费,与法不符,不应支持。

2025年9月5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虽然前次判决已支持张某的误工费请求,且误工时间已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张某后续住院发生在定残日之后,误工时间与前次判决认定的误工时间并不重合,应支持张某关于后续住院期间49天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为避免重复,本次计算误工费时扣减49天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后续住院期间的误工费6803.16元及后续治疗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1139.98元。

案情分析:人身损赔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之后续行冶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赔不赔?见在见智,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总结:首先,人身损赔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并非“只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以该法条不支持定残之后续行治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理据不足;其次,人身损赔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之后才能定残,定残之前误工与定残之后后续治疗误工一般不持续,不符合“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前提条件;再次,不支持定残之后续行治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不符合损害填平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因住院导致无收入的,除非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期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少于其后续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损失;最后,同样损害填平的赔偿原则,计算定残之后的误工费时,应扣减与该误工期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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