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客成“代理” ,帮赌博网站“拉人头”,构成开设赌场罪!
2025-10-19 10:50:41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某境外赌博网站注册账号,并参与赌博。在参与赌博的过程中,王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发展为该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通过微信群发送、推广赌博网站平台专属链接等方式,吸纳下级会员在赌博网站充值投注进行赌博活动,以下级会员在赌博网站充值投注额以及亏损额的返点来牟利。 案发后,经鉴定,王某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期间,发展下线会员参赌总额近100万元,王某获利1万元。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遂综合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同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 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王某的行为完全契合该罪构成:从 “组织性” 来看,王某并非单纯参赌,而是以 “代理” 身份主动推广赌博网站,通过微信群定向吸纳会员,形成了 “代理 - 下级会员” 的层级关系,具备组织赌博活动的主动性。从 “牟利性” 来看,王某的获利并非来自自身赌博输赢,而是通过下级会员的充值、亏损获取返点,属于 “抽头渔利”,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牟利特征。结合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开设赌场案件中 “情节严重” 的常见情形包括 “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获利数额高”“社会影响恶劣” 等。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核心依据是近 100 万元的下线参赌总额—— 该数额远超一般开设赌场案件的赌资规模,意味着其推广的赌博活动覆盖范围广、吸引资金多,对社会秩序(尤其是公众财产安全、家庭稳定)的危害更大,因此符合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
总结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保持清醒认识,为避免踏入赌博的泥沼,要准确识别娱乐和赌博,分清两者界限,从思想上充分认识赌博的危害性,自觉远离赌博。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在此向大家普及一下赌博的四种新形式:一是利用网站或app,通过直播方式把线下赌场搬上网络。二是基于体育竞技、福利彩票的结果等进行外围赌博,比如赌球网站等。三是不法分子恶意利用移动支付平台和网络红包衍生出的新型赌博形式。四是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休闲游戏平台,通过盗号、外挂等非法手段获取大量游戏币,再设立赌博骗局吸引玩家以牟利。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