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销 “录音挂件” 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的认定标准
2025-10-16 11:14:29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23 年 11 月,李某通过网络渠道联系到可合作的供应商林某。林某提供的 “挂件” 实为集成录音功能的 GPS 定位器,用户只需下载配套手机 App,不仅能实时查看挂件的 GPS 定位信息,部分设备还支持远程启动录音、远程触发报警及实时语音通话等操作。 林某此前经营状况欠佳,偶然发现具备录音功能的 GPS 定位器市场销量较高,便购置该类产品进行拆解研究。依托曾在电器生产工厂积累的基础操作经验,他拆解后发现该类设备内部结构并不复杂,具备自行生产的条件。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2 月期间,林某通过网络平台采购电子主板、卡通挂件外壳等零部件,非法组装并生产挂件式录音设备共计 200 余台,其中 90 余台已完成销售;李某与谢某则分别通过各自运营的网店,将该类设备售出 120 余台、10 余台。
林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录音 GPS 设备,外观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卡通挂件高度相似,且具备普通挂件的使用功能,但其隐藏的远程窃听录音功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迷惑性。经专业机构鉴定,从李某、谢某及相关买家处依法查扣的 19 台设备,均被认定为窃听专用器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被告人李某、谢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三人属于共同犯罪。其中,林某具有自首情节;李某、谢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三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案件审理阶段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在案证据,结合三名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最终作出判决: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谢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规定,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除非由国家安全部门的明确指定、批准,私自生产、消费均属于非法。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窃听专用器材,是指具有伪装或者隐蔽方式窃听功能,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的器材。 刑法意义上的窃听专用器材具有隐蔽性、功能性、技检性。本案中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带有录音功能的玩具、挂饰,与日常生活中的卡通挂件外观形似、其携带的GPS信号的定位器,不仅能获取精准位置信息,还能用手机软件远程开启录音,未经允许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被他人远程操控。且经过公安机关依法检验认定符合“窃听专用器材”的认定标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窃听专用器材。
被告人林某不具有生产窃听设备的资格,为谋取利益购买配件私下组装,共计生产200多台窃听设备,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获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被告人李某、谢某为谋求非法利益,从林某处分别接单倒卖窃听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
总结未经允许,购买、使用这类设备,可能会构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严重者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根据《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如果使用窃听设备追踪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则触犯刑法,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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