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套现总额超 903 万!推广违规 APP ,自首退赃仍获刑!
17天前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经查,被告人司某借用其姐姐的身份信息和电话号码在某APP上注册账号进行信用卡套现及还款。后其在明知该平台虚构交易为客户提供信用卡套现及还款服务的情况下,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仍通过微信朋友圈、QQ群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广并发展下线会员注册使用。经公安机关调取该APP后台数据统计后证实,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由司某发展的下线会员非法套现及还款总额共计9038183.4元,司某从中获得的提成共计11889.98元。2023年8月,司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4年5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司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司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裁判要旨
1、行为定性与犯罪构成:行为人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在 APP 注册账号,明知该平台通过虚构交易提供信用卡套现及还款服务,仍通过微信朋友圈、QQ 群等渠道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广并发展下线会员,且下线会员非法套现及还款总额达 903 万余元,其行为属于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2、量刑情节的认定与适用:行为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中 “自首” 的认定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要求,可进一步从宽处理;同时,行为人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1889.98 元),体现悔罪态度,法院综合考量上述三项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犯罪数额与违法所得司法考量:法院审理时,以公安机关调取的 APP 后台数据为依据,将行为人发展下线会员的非法套现及还款总额(9038183.4 元)作为认定 “情节严重” 的关键量化标准,同时结合其实际获利(11889.98 元)及退缴情况,在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与罚金(1.2 万元)的确定上实现数额与罪责的匹配,明确此类非法经营案中 “犯罪规模” 与 “违法所得” 的双重裁判考量维度。
总结
所谓的“智能还款平台软件”“信用卡智能代还软件”,虽然宣传功能为帮助用户实现延期还款或分期还款等,以缓解用户的资金压力,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很可能带来个人信息泄露、信用卡被盗刷等风险,频繁使用也会影响用户的个人征信。尤其是一些不正规的平台软件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突然停止运营,导致用户投入资金无法收回,还款计划也无法继续执行。此外,垂涎此类软件的推广奖励,发展注册下线会员,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得不偿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有计划地理性消费,不要轻信信用卡智能代还平台的诱导,无论借贷还是还款,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守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及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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