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家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11人被判死刑、5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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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明家犯罪集团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自 2015 年起,以明学昌(已死亡)、明国安(另案处理)、明国平、明珍珍等为家族核心首要分子,以毕会军等家族成员及周卫昌等武装头目为重要成员的明家犯罪集团,利用其在缅甸果敢地区的影响力及掌控的武装力量,在当地设立多个园区,招揽巫鸿明、罗建章、蒋吉等 “金主” 入驻并提供武装庇护,伙同相关犯罪集团实施多项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犯罪行为包括: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涉赌、诈资金累计超 100 亿元;对试图逃跑或不服从管理的涉诈人员实施杀害、伤害行为,造成 10 人死亡、2 人受伤;为阻止涉诈人员被移交我国,该集团在组织转移、藏匿涉诈人员过程中,指使武装人员开枪射击,额外造成 4 人死亡、4 人受伤,其行为严重侵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与法治底线。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明国平、明珍珍等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14 项罪名。法院依据全案证据,对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角色、参与的具体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逐一核查,确保定罪精准。在量刑方面,判决严格遵循 “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对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参与故意杀人、大规模电信诈骗等重罪且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核心成员,依法判处死刑;对罪行相对较轻的重要成员,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长期有期徒刑;附加刑的适用则旨在剥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摧毁其再犯罪经济基础,其中 “驱逐出境” 针对涉案外籍人员,维护我国司法主权。
此外,该案虽属跨境犯罪,犯罪行为主要发生于缅甸果敢地区,但我国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此举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明确传递 “无论犯罪分子身处何地,只要其行为侵害我国公民利益、破坏我国社会秩序,均将依法追责” 的司法立场。
对明国平、明珍珍、周卫昌、巫鸿明、吴森龙、傅雨彬等 11 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对杨正喜、傅成志等 5 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罗建章、邱智等 11 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对毕会军、蒋吉等 12 名被告人判处二十四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附加刑。
裁判理由,明家犯罪集团案的一审宣判,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重大跨境犯罪的重要实践,案件呈现的 “家族化运作”“武装化庇护”“跨境化犯罪”“多元化罪行” 特征,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判决结果对潜在犯罪分子形成震慑,明确挑战法律权威、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必将承担法律后果。对社会公众而言,该案具有警示作用: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直接危害公民财产与生命安全,公众需提高防范意识,避免陷入犯罪陷阱,同时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从司法实践角度,该案的办理体现我国司法机关应对复杂跨境犯罪的专业能力。面对跨境取证难、犯罪集团结构复杂等问题,司法机关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与严谨的法律论证,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未来,司法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完善打击跨境犯罪的机制与手段,持续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明家犯罪集团案的一审判决,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慰藉,更是我国法律威严的彰显。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司法机关将始终坚守正义底线,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稳定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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