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区域经理变卖旧金饰与熔新平账: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3天前

来源:祥渡法律人
案情回溯,某知名珠宝品牌“璀璨珠宝公司”的区域经理陈某利用其管理华东地区六家门店的职务便利,实施了一套极为隐蔽的侵占计划。该公司推行黄金“以旧换新”业务时,规定旧金饰应统一送回总部熔炼重组。陈某却将回收的旧金饰私自变卖给地下贵金属交易商,随后将店内新品黄金熔毁后冒充旧金平账,再通过虚假财务调拨单将账面缺口分摊至多家门店。由于陈某具有调整门店库存数据的权限,其通过系统篡改、制作虚假调拨记录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使得总公司常规审计难以发现。直至2023年5月,总公司在对门店黄金损耗率进行专项核查时,发现多家门店的黄金损耗数据异常偏高,且调拨记录与物流凭证不符,随即报案。经司法审计,陈某在三年内通过上述手法累计侵占公司黄金资产达290余万元,案发后仅退还40万元。
案件分析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陈某的行为究竟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应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从行为模式看,陈某确实实施了“秘密窃取”和“欺骗”行为(如虚假平账、篡改数据),但其犯罪手段的根本基础仍源于职务赋予的管理权限:第一,其对旧金饰的处置权、库存调整权及财务报备权均来自区域经理的职务;第二,其能够长期规避监管,正是利用了对公司业务流程和审计规则的熟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指出,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形成的操作空间或信息优势实施侵占,即便同时伴随欺骗、窃取等手段,仍应优先认定职务侵占罪。本案中,陈某正是通过职务权限实现了对财物控制权的转移,这与普通盗窃罪中完全依靠秘密窃取手段存在本质区别。金额认定方面,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00万元以上,陈某涉案290余万元属巨大范畴,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考虑到其部分退赃、认罪态度等因素,最终判处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判决结果的启示本案判决再次明确了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便利”的认定边界:并非只有合法行为才属于职务范畴,只要犯罪行为与职务权限之间存在实质性关联,即可构成该罪。陈某虽使用了熔金、做假账等非法手段,但其核心权限(管理库存、调拨物资)仍来源于职务,因此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构成盗窃罪”的意见。判决中“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裁定,凸显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零容忍获利”的态度。即便被告人无力全额退赃,仍通过持续追缴机制防止其从犯罪中获益,这一做法对潜在犯罪人形成强烈威慑。此外,本案暴露出珠宝行业在贵金属流程管控中的重大漏洞:旧金回收与新品管理未实现物理隔离、调拨数据缺乏多方核验、区域经理权限过于集中等。企业需通过引入区块链溯源技术、建立双人操作机制、定期轮岗审计等方式强化内控,避免类似犯罪重演。
结语陈某案如同一面镜子,既照见了人性在巨额财富前的贪婪,也折射出企业内控与法律界定之间的复杂博弈。而从司法实践看,对“职务便利”的理性扩张解释,正成为打击职场精英犯罪的重要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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