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变“毁容”,医美的代价谁来买单?
2025-10-05 09:21:40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肖女士在东莞南城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医疗美容,双方约定案涉手术注射“爱贝芙”和“瑞蓝2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由林医生操刀做鼻子、印堂微整形手术。肖女士支付了服务费96800元。术后,肖女士感到严重不适。后肖女士主张林医生并未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手术注射使用的“爱贝芙”产品无法确认是正规产品,诉请该医疗美容门诊部退还服务费9680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290400元及因维权发生的律师费19800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安排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医师为肖女士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注射用的“爱贝芙”产品无法证实有合法来源且质量合格,服务内容与约定不符,该医疗美容门诊部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就相关资质问题向肖女士明确说明,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遂判令该医疗美容门诊部退还肖女士96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90400元,肖女士主张的律师费因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已主动履行判决。
案情分析
本案系医美机构明知其医师并无合法资格、产品亦无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对消费者隐瞒情况而进行医美手术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要求三倍赔偿。
总结
随着医美市场的快速发展,医美纠纷呈现多元化、高发的趋势。许多纠纷涉及医美服务内容虚假承诺、手术效果未达预期反而出现副作用等问题,反映出部分医美机构在服务质量和诚信经营方面存在严重短板。甚至有的医美机构从业人员在根本不具备医美行业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违规操作,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权甚至是生命安全,亟需引起充分重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上述涉医美案例,具有双重警示意义:一是警示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消费者在追求美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持理性。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美机构及医生,了解清楚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盲目相信对方的宣传。在选择医美服务时,应充分了解医美机构与医生的资质、资格,要查看医美机构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等。同时,对医美机构术前承诺的手术效果、拟使用的产品和手术方案,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注意保存好合同、票据、术前术后照片等相关证据。如发生纠纷,第一时间要求封存病历,及时投诉,必要时可报警求助。二是警示医美机构加强自律、合法经营。医美机构除了要具备相关运营资质以外,其从业人员也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且需完成备案。否则,除民事赔偿责任外,经营者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须特别注意药品、产品的供应链留痕,确保所有的产品都能追溯到来源和厂家,并符合相关药品使用规范要求。医美机构还应注意审慎营销,避免夸大其词和虚假宣传,规范服务流程,明码标价,并建立完善的投诉与售后机制。许多纠纷的产生,在于过分追求短期利益,医美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树立长期发展的质效意识和品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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