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藏烟弹逃税25万,为何仅判六个月?
5天前

来源:祥渡法律人
在新疆伊犁口岸,一起看似普通的护肤品邮包引起了海关人员的注意。打开包装,里面并非化妆品,而是整齐排列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两名男子通过这种伪装方式,先后多次走私烟弹入境,偷逃应缴税款达25.5万元。最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二人定罪量刑,但刑期仅为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这一判决背后,究竟反映出怎样的刑事法律考量?
案情回溯
涉案人员张某与李某均系伊犁本地居民。自2022年3月起,二人从境外购买“加热不燃烧”烟弹,为逃避海关监管,将烟弹拆解后重新封装于护肤品包装盒内,通过快递渠道分批运输至境内。该手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初期并未被立刻察觉。然而,海关缉私部门在例行查验中发现了包裹重量与申报内容不符的异常,开箱检查后揭穿了伪报伎俩。经稽查核实,二人共计走私烟弹120条,偷逃关税、增值税等应缴税款25.5万元。案发后,张某和李某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
案件分析
尽管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已明显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法院最终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万元。这一相对从轻的判决结果,源于多项法定从宽情节的综合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法院认定李某系从犯。证据显示,张某主要负责联系货源和资金安排,李某则协助收货和分发,其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李某还提供其他走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被认定为“立功”,进一步获得减轻处罚的空间。
3.审查起诉阶段二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据此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法院在裁判中充分采纳该建议,体现当前刑事诉讼制度中“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导向。
涉烟类走私物品不同于毒品或武器,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法院在量刑时亦会考量走私对象的性质。加热不燃烧卷烟虽属国家专卖品,但不同于假冒伪劣或有害物质,故在量刑时未作加重处理。
判决结果的启示
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罚金,既体现刑罚的惩戒功能,也兼顾了教育与改造的可能。法院在裁判文中明确指出,走私行为破坏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制度,必须依法惩治,但鉴于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接受处罚,故给予从宽处理。该判决也传递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趋势:对于涉税走私犯罪,若非主犯或犯罪集团核心成员,且具备法定从轻情节,法院更倾向于适用较轻自由刑并配合经济惩处,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结语
该案虽是一起区域性走私案件,却折射出走私犯罪刑事司法中的多重考量:从犯地位、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如何实质性影响刑期,以及法院如何在打击犯罪与宽严相济之间寻求平衡。如何在依法惩处走私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注脚。这也引发进一步思考:在类似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是否应更注重经济惩罚而非自由刑?量刑轻缓化是否会削弱威慑效应?这些问题仍值得法律界持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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