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对运输船上的货物进行“盗、运、销” 五人获刑罚!
7天前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自2022年起,被告人王某等三人与14艘运输船的船主或船员(另案处理)相互勾结,提前获取货运船航线、货物信息,合伙盗窃物流运输中的大豆、玉米、小麦等农作物货物。在每次运输船交付货物之前,被告人王某等三人待运输船到达与其约定的水域,避开船上的监控,利用购买的散货船从目标货船上盗窃千分之二左右的承运农作物,后运至其他地点加价出售。有一些运输船船主在运输途中或卸货途中,自行盗窃其所运输的货物后联系被告人王某等三人,被告人王某等三人在明知这些货物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转移到自己的船上并进行出售。被告人张某在王某等三人盗窃时帮助搬运、运输。被告人李某作为饲料站老板,在明知被告人王某等人的货物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帮助销赃。几人的行为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盗、运、销”罪恶链条。
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后,于2024年4月将五名被告人抓获。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等人盗窃货物共计260余吨,涉案价值达90余万元。
裁判要旨
在航运运输时,运输船通常会与托运方约定千分之二的自然损耗,这本是为正常运输损耗所设的条款,却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盗窃的掩护。由于被盗货物数量控制在看似合理的损耗范围内,收货方一般不会发现货物被盗。即便偶尔发现货物有所短缺,也往往误以为是正常损耗或者以民事违约进行处理。直到本案案发,许多被害单位都还蒙在鼓里,根本不知货物缺少系人为偷盗所致。
本案涉案船舶众多,大量粮食公司、物流公司成为受害者,犯罪数额巨大。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方面,相关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货物运输的监管机制,不能仅仅依赖于传统的损耗条款,要提高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安装更先进的监控设备,加强对船员的背景审查和安全教育,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执法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大对长江水域的巡逻和监管力度,加强对各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同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作,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及时介入调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长江航运物流的安全顺畅。
裁判理由
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无一人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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