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期间使用明令禁止工具狩猎,4300元能否弥补生态损失?环境赔偿标准该谁定
9天前

来源:何理何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刑事处罚与民事公益保护的结合。安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关于非法狩猎罪的规定,还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旨在通过司法途径修复生态环境损失,同时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此案中检察机关不仅履行了公诉职能,还积极协助被告履行判决义务。这一做法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即在惩罚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生态修复和公众教育。尤其是在被告文化程度有限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协助确保了判决的有效执行,避免了一判了之的困境。
法院经审理认定,安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3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当地媒体,帮助安某某完成道歉信的撰写和发布,确保了这一判决内容的切实履行。赔偿款项将专项用于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与生态修复工作。
本案的成功办理,为类似环境资源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样本。它不仅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环保原则,还展现了司法机关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创新与担当。通过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结合,既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又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补偿。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在判决执行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这种既判又帮的做法,特别是在面对文化水平较低的当事人时,有助于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案也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即在依法惩处的同时,注重生态修复和公众教育,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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