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罚金429万!机械公司高管窃密创业获刑4年
11天前

来源:祥渡法律人
某机械公司原副总经理罗某因盗用公司糊底机技术图纸,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29万元。这一高额罚金创下了同类案件的新高,彰显了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案情回溯罗某原系某知名机械制造企业的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糊底机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工作。在工作期间,罗某有机会接触并掌握了公司核心的糊底机技术图纸。令人意外的是,在离职前后一段时间内,罗某开始精心策划自己的创业计划。
他利用职务便利,秘密复制了公司全套糊底机技术图纸,这些图纸包含了公司投入巨额研发资金和多年时间取得的核心技术秘密。随后,罗某相继成立了两家机械制造公司,主营业务正是生产与原公司相同的糊底机设备。他直接使用窃取的技术图纸,组织生产同类产品,并以更低价格投放市场,与原公司展开不正当竞争。案件分析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糊底机技术图纸具有独特性、保密性和经济价值,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作为公司高管,罗某负有特殊的保密义务和忠诚义务。
他却利用公司赋予的职权和信任,窃取核心商业机密为己谋利,这种行为同时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高管忠诚义务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案件证据显示,罗某成立的两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公司产品高度相似,甚至存在完全相同的设计瑕疵和特殊结构,这成为认定侵权的重要证据。经专业机构鉴定,两家侵权公司的产品技术与原公司商业秘密具有实质性相似,侵权金额特别巨大,给原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故意性、持续时间长、侵权规模大以及给原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29万元。这一罚金数额与侵权人所获利益相当,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原则。案件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法律将给予严格保护。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特别是企业高管更应恪守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结语本案中429万元的高额罚金引发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罚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司法实践中,罚金数额的确定通常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大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
在此类案件中,罚金数额的合理性常常成为辩护方与公诉方的争议焦点。如何既体现惩罚性又不失公正性,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裁量。本案中的429万元罚金,很可能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权利人的损失额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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