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8天前

来源:祥渡法律人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是最大的争议焦点。嫌疑人往往辩称“我不知道对方是在犯罪”,而司法机关则需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其主观认知。这一认定标准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乎无数人的人身自由。
“帮信罪”中的“明知”并非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对象和结果,而是指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这是一种概括性的故意。
司法机关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认定“明知”:
1.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如提供银行卡“跑分”后获得明显不符常理的高额佣金。
2.提供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或支持:如提供多张银行卡、多个账号或专门开发的软件,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3.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的措施:如使用加密软件沟通、夜间操作、频繁更换联系方式等。
4.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从业经历:如具有电信、金融、网络技术等行业背景的人,其“明知”的认定标准会低于普通人。
核心在于:只要行为人根据当时情况,能够认识到他人可能在实施犯罪,却采取放任态度,即可认定为“明知”。
一个常见且令人警醒的案例是多名大学生因出售银行卡被以“帮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基本案情:
某在校大学生李某,经同学介绍,以每张卡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出售给一名“老板”。事后查明,这些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水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李某到案后辩称:“我只是卖了自己的卡,不知道他们拿去做什么了,我以为只是用来做电商流水。”
法院认定与理由:
法院并未采纳李某的辩解,最终认定其构成“帮信罪”。理由如下:
1.交易方式明显异常:办理银行卡本身免费,对方却以每张800元的高价收购,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李某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2.交付的并非空卡,而是“全套资料”:李某交付的是包含手机卡、U盾的“四件套”,这是网络支付结算的完整工具,其用途正常人均可判断极可能用于非法目的。
3.存在逃避监管的特征:收购方要求其新办手机卡并绑定,且叮嘱“不要自行挂失”,这些异常要求足以引起李某的警觉。
4.认知能力: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李某应当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和风险意识,应当知道出售个人重要金融账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基于以上异常情况,法院推定李某主观上至少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即概括性地明知对方可能用于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帮助,因此构成“明知”。
“帮信罪”已成为刑事打击的重点,其“明知”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日趋明确和严格。法律不再接受“我不知道”的苍白辩解,而是通过客观行为来审视一个人的主观心态。
1.对公众而言(特别是年轻人和学生):必须清醒认识到,出售、出租个人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号、社交媒体账号等行为,法律风险极高。切勿因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并留下伴随终生的犯罪记录,彻底改变人生轨迹。
2.对司法实践而言:“推定明知”的标准有效打击了犯罪,但也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避免客观归罪,确保罚当其罪。
切记:法律不保护“鸵鸟心态”。面对明显异常的高利诱惑,选择闭上眼睛,并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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