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提供了码头,为何成了走私犯?”——合浦案揭开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认定标准
2025-09-02 13:35:06

来源:祥渡法律人
广西合浦蒋某理等4人因明知他人走私仍提供码头、祠堂作为窝点并协助搬运,最终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获刑。此案不仅揭示了沿海地区走私犯罪的猖獗态势,更凸显了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其严重后果。
任何环节的参与都将承担刑事责任!
走私犯罪不是只有"首要分子"才需担责——提供场地、运输、搬运、保管等任何环节的帮助行为,都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司法机关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已实现"全链条覆盖",无论参与程度深浅,一旦明知是走私物品仍提供协助,就将面临刑事处罚。
1.犯罪手段:利用特殊场地规避监管
蒋某理等4人选择码头作为走私冻品的第一落脚点,利用其临海特性方便货物上岸;随后立即将冻品转移至农村祠堂这一隐蔽场所,利用其通常不受常规检查的特点作为临时仓库。这种"海上接货-码头卸载-祠堂中转"的流水线作业,体现了走私犯罪团伙反侦查意识的提升。
2.共同犯罪认定:帮助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尽管蒋某理等人并非走私活动的组织者或出资人,但法院认定:
①提供场地:码头和祠堂作为走私链的关键环节,提供者主观上明知用途违法;
②协助搬运运输:直接参与货物的物理转移,客观上推动了走私行为的完成;
③明知故犯:4人对冻品系走私入境的事实心知肚明,仍选择合作牟利。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明知+协助"的行为模式已完全符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构成要件。
3.危害性评估:走私冻品的双重风险
①食品安全风险:12.26吨走私牛黄喉未经任何检验检疫,可能携带致病微生物、病毒甚至新冠病毒,严重威胁公众健康;
②经济秩序破坏:逃避关税和监管,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货值52万余元的冻品只是走私产业的冰山一角。
此案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在当地公开审理并宣判,实现了:
①警示教育:让沿海地区民众直观了解协助走私的法律后果;
②普法宣传:明确传达"任何环节参与都要担责"的信号;
③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可疑的走私辅助行为。
蒋某理等人的案例给我们三大启示:
1.勿以恶小而为之:认为"只是提供个场地""只是帮忙搬点货"不会构成犯罪是极其错误的认识——在走私犯罪中,任何环节的参与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2.沿海地区需高度警惕:沿海地区居民尤其要提高法律意识,不为走私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包括场地、运输、保管等。
3.举报走私人人有责:发现涉嫌走私的冻品或其他货物,应及时向海关、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食品安全。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任何为走私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案的判决不仅惩罚了犯罪,更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为沿海地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