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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红丨哲学转向、逻辑谬误与司法公正

2025-09-01 14:49:14

李永红丨哲学转向、逻辑谬误与司法公正

来源:司法方法公众号

哲学转向、逻辑谬误与司法公正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形式逻辑为思维方法。即使在疑难案件的司法诉讼中,实质的、主观的价值判断也需要在正当程序内通过符合逻辑的法律方法予以形式化和客观化。形式与实质,程序与实体,主观与客观,都是重要的法哲学范畴。因此,要胜任司法诉讼工作,就得有深厚的哲学修养,尤其是事涉公民基本权利的刑事司法诉讼活动,相较于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和其他司法诉讼活动而言,更需要精湛的逻辑推理和论证技能。

一、哲学的三次转向

在哲学史上,曾发生了本体论转向、认识论转向和语言学转向三次转向。了解这三次转向的前因后果,有助于法律人理解、解释并正确适用法律。

 

公元前六到前四世纪,古希腊哲学从泰勒斯的自然哲学经巴门尼德、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完成了向形而上学和伦理学的转变,从对自然的经验观察转为对抽象概念、伦理学和本体论的探讨,标志着哲学从自然到自我、从经验到理性、从自然哲学到抽象理论的转变。这一转向奠定了西方哲学后续发展的精神基础,史称本体论转向。

 

公元十七到十八世纪,随着中世纪后期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和此后的宗教改革及第一次工业革命(约1760-1840),哲学从笛卡尔经洛克到康德完成了从本体论(世界是什么)向认识论(认识何以可能)的第二次转向,史称认识论转向。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与第二次工业革命(1870-1914)同时发生的哲学第三次转向是语言学转向。这次转向从弗雷格的语言哲学和数学哲学开始,以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语言学和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为基础,推动哲学从认识论转向语言、意义与表达的研究,语言从“再现工具”转向“结构系统”和“符号系统”,语言是连接人与世界的中介,哲学问题应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


二、逻辑学与逻辑谬误

第二次哲学转向秉持古希腊的理性哲学传统,使人类的认识活动从个别经验知识向探究事物本源的普遍先验知识跃升,正如勾三股四玄五的勾股定理作为经验的计算只是具体的特殊知识,而毕达哥拉斯定理却揭示了现象背后的普遍规律形成了抽象的普遍知识。这个过程起步于先验的认识形式即对具体事物本质属性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概念,经由概念组成命题,再由命题遵循形式化和结构化的规则进行推理,最终形成体系化的科学理论。

 

研究概念、命题和推理的学问就是逻辑学。逻辑分为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形式逻辑是基础,通过形式化语言和结构性论证得到逻辑真理,侧重于推理的结构、语义和有效性,强调逻辑形式和规则的严谨性。在法律作业中,常规案件的法律思维运用的方法就是形式逻辑推理。非形式逻辑是重要的补充,自然语言论证关注论证的内容、语用和合理性,强调推理内容和论证结论的可接受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运用的就是非形式逻辑。

 

形式逻辑的运用会出现谬误,非形式逻辑的运用更是常常发生言词谬误和实质谬误。法律领域的诸多学术分歧和司法争议,不少与逻辑谬误有关。

 

逻辑学关注逻辑谬误,谬误分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形式谬误(formal fallacies)是逻辑结构错误导致的无效推理和论证,其错误源于推理论证的形式而非内容,分命题谬误(肯定后件和否定前件)、量化词谬误和三段论谬误(四词项谬误和中项不周延);非形式谬误(informal fallacies)是推理论证过程中因语言表达、论证内容、情感因素或语境问题导致的逻辑谬误,而不是逻辑结构问题导致的形式缺陷,分言词谬误和实质谬误,言词谬误分模糊谬误、歧义谬误和废话谬误,实质谬误分前提谬误、相干谬误和支持谬误。

 

在实际的推理论证中,因形式谬误主要涉及逻辑结构而非语言或内容错误,通常在逻辑分析或学术讨论中出现而较少出现在日常交流或实务论证中,而非形式谬误涉及语言、情感和内容等因素而更常发生,在法律论证尤其是司法诉讼的个案控辩裁判中,非形式逻辑谬误极为常见,然而大多并未被法律作业者看做逻辑问题。

 

非形式谬误主要有三类。一是前提谬误,包括前提不一致谬误,虚假理由(前提不可接受)谬误,乞题(循环论证)谬误;二是相干谬误,包括转移论题谬误,偷换论题谬误,稻草人谬误,红鲱鱼谬误,人身攻击谬误(Tu Quoque谬误或Whataboutism谬误),诉诸权威谬误,诉诸情感谬误,诉诸怜悯谬误,诉诸传统谬误等;三是支持谬误(推不出谬误),包括演绎谬误,归纳谬误,合成谬误,分解谬误,“以先后定因果谬误”等。

 

之所以说司法诉讼中非形式谬误既常见又未被看做逻辑问题,是因为人们普遍缺乏逻辑自觉,大学前的通识教育缺乏逻辑训练,法学院的逻辑课程似乎也没有得到学生们的足够重视。

 

例如,在我参与辩护的一例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P检刑诉〔2023〕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承在负责公司经营、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侵占公司财物2599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和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后,法院(2023)浙0482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不成立。

 

被告人之所以无罪,是因为公诉机关对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存在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谬误: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副产物,是省级政府环保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应当交由有资质机构依法焚毁处置的危险废物,不可利用的危险废物不具有财产的规范属性和经济属性,不是财产权的客体,不承载财产权利,因而不是财物,而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起诉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侵占的2599万余元,并非被告人单位的财物,而是被告人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中间人与第三方合作非法利用本应焚毁的危险废物进行生产经营所得的利益;被告人单位、中间人和第三方共同非法利用危险废物,都是污染环境且危害生产安全的不法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获得财产权利;起诉书把不法活动所得当成应受法律保护的单位财物,若基于认识错误,属于转移论题谬误,若明知故犯,则属于偷换论题谬误,无论如何,都属于非形式谬误中实质谬误项下的相干谬误。

 

该案之所以连续庭审一个半月,辩护词也长达十万八千字,是因为职务侵占罪有关的危险废物处置涉及众多环保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在卷证据和被告人辩护人所举证据中有大量技术检测资料、经营管理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认定文书等书证、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

 

又如Z检刑诉〔2021〕20584号和C检刑诉〔2024〕864号起诉书指控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方某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均把“审计依据不充分”“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通过计提坏账准备、风险金或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东股利压低公司净资产”作为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依据。这里同样存在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非形式谬误中的实质谬误:

 

《会计法》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文规定,计提是企业会计行为,不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不能拿企业的会计行为作为认定保持了独立性的审计报告虚假的依据;计提坏账准备或流动负债,应当遵循不高估资产、不低估负债的谨慎性原则,不能以刑事司法要求企业会计违反会计法和财政部规章规定的会计信息质量基本原则履行职责;《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明文规定,只有被审计单位财务造假,注册会计师明知而不予指明、反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才构成虚假审计报告,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历年公告、通告公布的典型案例确认的执法规则都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不充分”作为审计报告质量缺陷定性处理,从未作为审计报告虚假定性处理,不能以刑事司法破坏注册会计师法和部门规章确立的审计鉴证监管秩序;起诉指控混淆了企业的会计行为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混淆了审计报告质量问题和真假问题,属于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非形式逻辑谬误。

 

我整理了一份三万字的“逻辑谬误汇总表”,对照该表,很容易发现,那些争议巨大的案件无不存在逻辑谬误,即使认罪认罚的案件,也难免存在逻辑谬误,只是因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基于结果导向而未予较真罢了(在整理过程中,我发现好多谬误的名称与人名或动物名字有关,比如划界谬误或连续体谬误有一个名字叫“洛基的赌注”,定义谬误中的诉诸纯洁谬误名叫“没有真正的苏格兰人”,歪曲他人论题谬误叫“稻草人谬误”,故意回避辩论瞎扯无关话题叫“红鲱鱼谬误”,形式谬误中的“蒙面人谬误”,实质谬误中的“希特勒归谬法”“小小人谬误”“鬼祟谬误”“布佛氏论证”等,等我空闲了会写文章一一介绍)。

 

如果人们缺乏逻辑训练,那么他们的认知就会停留于碎片化的经验,没有跨入先验理性的大门。如果沉醉于具体的经验知识沾沾自喜,对于抽象的先验的普遍知识不得要领,那他们就会对不讲规则、没有结构的思维习以为常,对司法诉讼中的非形式逻辑谬误也会司空见惯。


三、司法公正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大致上有司法制度(司法独立)、职业伦理(司法自制)和思维方法(司法自治)三种。前述案例背后都有人员上访给党政领导干部施加压力、领导干部为了社会稳定或地方经济发展利益而批示的情况存在,这属于司法制度问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和在卷笔录等证据证明也有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存在,这属于职业伦理问题;而在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符合指控的罪名法定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起诉指控把非法利益当单位财物、用质量缺陷替代内容虚假,这属于思维方法中的逻辑谬误问题。

 

抽象思维能力欠缺、结构化推理论证不足在司法诉讼中的表现,大致可分为两类:对于常规案件,源于利益冲突的纠纷讼争,在既有法律体系框架内原本存在正解,却常常因为程序启动源于领导批示而诉诸权威(蒙面人谬误、滑坡谬误),为了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而在认定事实上不遵守证据裁判原则,通过非法讯问把法定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搞成“莫须有”(模糊谬误),在法律适用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偷换概念、偷换论题),侦控裁判有意诡辩或无意陷入逻辑谬误的结果必然是不可能做到司法公正;对于疑难案件,规则本身存在歧义,办案人员认知能力和逻辑素养不足,控辩审各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坠五里雾中,不讲逻辑,当然也就不可能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可能落实无罪推定等正当程序原则。

 

刑事控辩裁判,事涉生杀予夺,关乎公平正义,既需要实行正当程序的制度保障,又需要落实客观公正的职业伦理,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还需要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逻辑素养。只要讲法治、求公正、守逻辑,常规案件其实并不复杂,对错是非通常泾渭分明、有罪无罪也是判若云泥,虽然疑难案件确实比较劳力费神,但是只要依法论理,也会有解决办法,不至于陷入明希豪森三重困境。(20250831于香港沙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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