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隐罪新规今日生效!不再唯数额论,明知认定更严格
前天

来源:祥渡法律人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达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这一数据背后,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猖獗的现状,也反映了司法机关打击下游洗钱类犯罪的坚定决心。
一、案例揭示旧规困境
一名大学生为赚取500元“好处费”,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转账,涉案金额达30万元。按照旧司法解释,仅因数额超过10万元,就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是过去“唯数额论”的弊端——位于犯罪链条末端的“卡农”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却因数额巨大面临严厉刑罚。
同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等特征,旧司法解释难以适应新形势。
二、新旧司法解释对比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解释对2015年发布的旧解释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旧司法解释主要变化
三、明确主观“明知”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
《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
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四、破除“唯数额论”
新解释最大变化之一是废除了“唯数额论”的入罪标准。
《解释》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
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五、优化加重处罚标准
《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作了进一步优化,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
对于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低的普通侵财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
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百万元。
六、增加从宽处罚情形
《解释》在第四条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这是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争取获得从轻处罚。
新规实施后,像那名大学生一样的“卡农”将不再仅因转账数额巨大而被轻易重判。法官会根据他与上游犯罪的关联程度、在其中起的作用大小以及对经手资金的控制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判。
这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能让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那些与上游犯罪紧密勾结、专业从事洗钱活动的犯罪团伙。
新解释将于今日正式施行,一批新立案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将成为首批适用新规则的案件。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