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载同乡回老家收取辛苦费,算不算非法营运?
2025-06-11 12:55:09

来源:江苏检察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官近日收到一份从上海寄来的快递,没有网上购物的检察官满脸疑惑,打开快递才发现,原来是一起申请监督案件的当事人白某寄送的锦旗。随后,检察官接到白某打来的电话,称某行政机关已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自己身在外地不能当面道谢,特地从外地寄送一面锦旗以表谢意。
时间回到2022年。这年的12月16日凌晨,家住贵州六盘水的白某欲从上海自行驾车返回贵州,龚某通过微信老乡群了解到白某的行程后,联系白某希望搭车,并得到白某的同意。返回老家途中,龚某考虑到路程较远,便通过微信向白某转账200元以表感谢。
二人驾车下高速时,遇到当地某行政机关正在开展执法检查。龚某告知执法人员,两人是从贵阳到镇宁,并说明了自己向白某转了200元辛苦费的情况。
2023年1月4日,行政机关以白某非法营运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对白某罚款3万元,责令白某立即改正。白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催告,白某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同年10月7日,该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因白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执行案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将白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限制高消费。
白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生活严重受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2024年4月10日,向镇宁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调取行政机关的执法卷宗、法院的执行卷宗进行全面审查,并通过重新调取车辆出行轨迹、二人沿途消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询问白某、乘客龚某等方式查明,二人确实是从上海自行驾车返回贵州,并不是当时对执法人员所说的从贵阳到镇宁,且白某自始至终未提及收取费用。
随后,该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某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白某收取龚某200元是“好意同乘”行为还是“非法营运”行为,白某未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工作能否免除行政机关调查举证的责任,以及行政机关仅根据二人陈述、转账记录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最后,各方形成一致意见,认为重新收集的证据可以证实白某搭载龚某从上海驾车返回贵州,路途消耗的油费、过路费等远超200元,龚某出于感谢抑或分担成本的想法主动转账200元给白某,更符合“好意同乘”行为的特征。行政机关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白某具有营利目的和持续性经营行为,认定其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给予处罚,明显不当。
2024年12月16日,镇宁县检察院向某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纠正白某行政处罚案中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同时,该院对白某未配合行政机关执法调查的行为予以口头训诫,白某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
行政机关对案件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的结果,认定白某的行为不构成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存在违法行为。今年1月27日,行政机关依法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对白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向白某送达。
近日,行政机关向镇宁县检察院回复了该案处理情况,并表示已完善该类案件的证据收集标准、优化执法流程等。
这起“好意同乘”被误判为“非法营运”的案件,暴露出行政执法中证据审查的粗疏与法律适用的机械。行政机关仅依据乘客转账记录和双方矛盾陈述就定性“非法营运”,忽视了油费过路费成本与转账金额的明显失衡,更未深究白某是否存在持续性营利行为,这种“唯转账论”的执法逻辑,本质上是对“好意同乘”民事行为与“非法营运”行政违法边界的模糊认知。
检察机关的监督价值不仅在于纠错,更在于确立了行政执法的证据标准:认定营利性需综合考量行程成本、交易习惯、行为持续性等要素,而不能单凭单次金钱往来下定论。联席会议中对“好意同乘”特征的厘清,实质是为基层执法划出了法律红线——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契合生活常理与法律逻辑,避免将民间互助误判为违法。
此案更深层的启示在于:当行政机关将未配合调查等同于“违法推定”时,检察机关通过训诫白某与制发检察建议双管齐下,既纠正了执法偏差,也警示了行政相对人配合义务的重要性。这种“监督纠错+普法教育”的模式,让法律监督不仅是矫正个案的“手术刀”,更成为规范执法的“校准仪”,推动行政机关从“机械执法”向“实质法治”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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