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超市摔跤骨折了超市负责吗
10天前

来源:网络
在超市摔跤骨折了,超市是否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意味着超市作为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比如地面要保持干燥、没有障碍物,设施设备要正常运行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等;同时还需要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进行合理提示,像设置防滑标识等。
如果超市没有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在超市内摔跤骨折,那么超市大概率是要承担责任的。例如,超市地面有大量积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导致顾客滑倒骨折,这种情况下超市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对顾客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如果达到伤残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然而,如果超市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地面干净整洁,并且在容易滑倒的区域设置了明显的防滑标识,顾客因为自身疏忽大意,如奔跑、玩手机等原因而摔跤骨折,那么超市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甚至有可能不承担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超市尽到了一定义务,法院也可能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定超市承担部分补偿责任。
案例一:地面湿滑未警示致顾客骨折,超市担责
李女士在一家大型超市购物时,走到生鲜区附近,由于超市工作人员刚刚清理完地面,地面湿滑,且没有设置任何“小心地滑”之类的警示标识。李女士不慎滑倒,导致腿部骨折。李女士将超市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面湿滑且无警示标识是导致李女士滑倒骨折的直接原因,判决超市承担李女士全部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相应的护理费等损失。
案例二:顾客自身疏忽滑倒,超市少量补偿
张先生在超市购物时,一边走路一边低头看手机,没有注意到前方地面上有一块小的凸起。结果,张先生被绊倒,造成手腕骨折。超市表示,他们日常会对购物环境进行巡查和维护,地面凸起并非长期存在且不易察觉。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虽然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张先生自身因玩手机疏忽观察路况也是导致摔倒的重要原因。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超市给予张先生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约为张先生总损失的20%。
案例三:设置警示标识仍摔倒,超市部分担责
王大妈在超市的冷冻区挑选商品,冷冻区地面由于温度较低,容易产生水渍导致湿滑,超市在该区域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但王大妈在拿取商品时,不小心脚下一滑摔倒在地,造成腰椎骨折。王大妈认为超市没有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将超市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超市设置了警示标识,但对于冷冻区地面湿滑的状况没有采取更有效的防滑措施,如铺设防滑垫等,存在一定过错。而王大妈自己也没有充分注意警示标识。最终,法院判定超市承担王大妈损失的40%责任。
总之,在超市摔跤骨折后,消费者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超市的购物小票等,与超市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超市也应该重视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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