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另一方需共同承担吗
9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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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是一个复杂且备受关注的问题。这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的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一规定的初衷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外部人看来,夫妻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债权人很难知晓夫妻内部关于债务的约定。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偿还房屋贷款等,这类债务明显是为了维持家庭正常运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自然需要共同承担。
然而,也存在诸多例外情况。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即债权人在借钱时就明确知道这笔钱是借给夫妻一方个人的,与另一方无关,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比如,债权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该借款是借给夫或妻一方个人使用,用途与家庭生活无关,那么此债务就只能由举债方个人偿还。
另外,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有书面的财产约定,且债权人知晓这个约定,那么举债方的债务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例如,夫妻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别制的协议,约定各自的收入和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在借款给其中一方时,知晓该约定,此时该债务就属于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举债方用于个人的不合理消费或违法犯罪活动等,另一方也无需承担。比如,一方沉迷赌博,为了偿还赌债而举债,这种债务明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一:日常家庭开支债务
小张和小李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小张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王借款 5 万元用于购买家庭轿车,方便夫妻二人日常出行以及接送孩子上学。后来小张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借款。小王将小张和小李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债务。在庭审过程中,小李虽然表示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家庭轿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决小张和小李共同偿还小王的 5 万元借款。
案例二:明确约定个人债务
小陈和小赵是夫妻,小陈因个人创业需要资金,向同事小刘借款 10 万元。在借款时,小陈与小刘签订了借款协议,明确约定该借款是小陈的个人债务,与小赵无关。后来小陈创业失败,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陈偿还借款,小赵表示自己不应承担该债务。法院经审查借款协议等证据后,认定该债务是小陈与小刘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小赵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判决由小陈独自偿还小刘的 10 万元借款。
案例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债务
小孙和小周是夫妻,小孙染上了赌博恶习,为了筹集赌资,他向朋友小吴借款 8 万元。小吴并不知道小孙将这笔钱用于赌博。后来小孙因赌博输光了所有钱财,无法偿还小吴的借款。小吴将小孙和小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小周向法院提供了小孙赌博的相关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判决该债务为小孙的个人债务,小周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要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用途以及是否有明确约定等多种因素。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妥善处理债务问题,避免因债务纠纷影响夫妻关系和家庭稳定。同时,债权人在借款给夫妻一方时,也应谨慎了解情况,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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