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小心血本无归
2023-03-28 11:27:28

来源:石林大可在线
同窗好友经营受困
小心!
你的一番好意
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为维系朋友关系,黎某向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朋友,一番操作,最后黎某贴上老本,不仅朋友没得做,借出去的30万更是可能再也收不回来。
基本案情
黎某与彭某系小学同学,2018年,彭某以开小吃店需要资金为由找黎某借款。想到昔日同学情谊,黎某便通过银行贷款向彭某提供资金30万元,一同提供的还有银行卡及密码。彭某随即向黎某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贷款本息由彭某偿还。后贷款逾期,在与彭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黎某出于征信考虑,于2020年向银行结清贷款。之后,黎某多次要求彭某按照欠条偿本付息,彭某却以各种理由一再推脱,黎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黎某在银行贷款后将贷款资金转借给彭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黎某与彭某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条款亦无效。故法院判决彭某在该无效行为中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数额返还黎某,并驳回黎某要求彭某按照借条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互帮互助是种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借钱济困也十分常见。但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当注意,其行为不得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或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等方式取得资金转贷等。本案中,黎某虽一片好心,但其行为不经意间触碰到法律上的禁区,违背了借贷双方约定,教训不可谓不沉重。进一步讲,若黎某借此牟利,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借钱给他人一方面要量力而行,避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贪图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红线,致己身处身陷囹圄的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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