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打咸猪手算故意伤害罪吗
2025-04-15 13:56:12

来源:网络
痛打 “咸猪手”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是为了制止咸猪手行为而采取的必要、合理的暴打措施,且未超过必要限度,通常不构成犯罪,可视为正当防卫。但如果暴打行为过度,明显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虽具有防卫性质,却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过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下是两个相关案例:
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例
案情介绍:2011 年 2 月 26 日 13 时许,治安队员小江接到邻居马大姐的电话,称其侄女琪琪被人 “袭胸” 非礼,让他帮助报警并到场协助处理。小江随即驾驶摩托车赶到现场,看到马大姐等人围着一名 40 多岁的中年男人,小江二话不说即上前殴打该男子,将男子打伤在地后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3 个小时后,小江到派出所主动投案。经法医鉴定,该男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颞部软组织损伤,右侧颞骨骨折及硬膜外血肿,属重伤。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处小江有期徒刑三年。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例
案情介绍:2020 年 6 月 1 日,在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某商场内,雷某某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此时胡某已报警,等待警察处警),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三次脚踢雷某某,第三次脚踢致其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
分析:对于胡某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其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胡某的行为具有扭送的性质,且其缺乏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主要是为了阻止雷某逃避警方的处罚,在雷某不再逃跑之后,胡某未对其继续伤害。因此,胡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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