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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北燕云依”案

2023-03-23 09:57:33

全国首例!“北燕云依”案

来源:休宁县司法局

2009年1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市民吕先生喜得爱女,他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可当他去济南市燕山派出所报户口时却遭到拒绝。为此,吕先生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也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5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论焦点有二:一是关于公序良俗如何界定;二是关于是否存在其他正当理由。

(一)所谓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要求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如果任由公民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故,本案中“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二)关于“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要求选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为,不仅不应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仅仅是凭个人喜好愿望,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所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应给予支持。

笔者认为,姓名伴随一个自然人的一生,是通过语言文字区别个体差异的标志,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民法典的合法保护,与此同时,也应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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