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5-04-07 13:19:21

来源:网络
侮辱妇女罪在《刑法》中已被强制猥亵、侮辱罪所涵盖,其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以及性自主权。妇女的性自主权是指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本罪的行为侵犯了妇女对性的自主决定权以及其人格尊严。
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行为必须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其次,行为人需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等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行为,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等进行猥亵、侮辱。猥亵行为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侮辱行为则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如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通常情况下,男子成为犯罪主体较为常见,但妇女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以下是一个案例:2023 年 6 月 24 日上午 8 时许,戚某因与被害人吕某(女)产生情感纠纷,遂至吕某经营的店内,要求吕某退还二人交往期间戚某送给她的财物等。在遭到吕某拒绝后,戚某对吕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撕扯吕某的衣裤致其身体完全裸露,强行将吕某拖拽到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并当众对其言语侮辱、呼喊行人围观,持续约十几分钟。
在这个案例中,戚某的行为符合强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他侵犯了吕某的人格尊严和性自主权;通过暴力手段(殴打、撕扯衣裤)和胁迫行为(言语侮辱、呼喊行人围观),使吕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戚某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侮辱吕某的心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构成了强制侮辱罪。最终,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判处戚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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