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5-04-07 12:56:34

来源:网络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洗钱行为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得以 “合法化”,扰乱了金融秩序,也阻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活动的追查。
客观要件: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
具体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提供资金帐户,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等用于存放或转移犯罪所得。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如将走私所得的贵重物品变现。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使非法资金与合法资金混合,难以区分。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将国内的犯罪所得转移到境外以逃避监管和追查。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如通过开设公司、投资经营等方式将非法所得混入合法经营收入中。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上述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仍实施洗钱行为来掩饰、隐瞒其非法性质和来源。
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情介绍: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4 月间,王某通过与他人共同成立的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 180 亿余元。2016 年 5 月,被告人李某明知王某等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帮助王某与 A 公司达成股权投资协议,由江苏某公司使用非法集资款人民币 1 亿元收购 A 公司 30% 的股权。该资金由江苏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汇入由被告人李某担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 B 公司账户,后期资金用于投资、偿还债务、借款等,李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112 万余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同时责令李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用于发还集资参与人。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他主观上明知资金是非法集资所得,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客观上通过帮助达成股权投资协议,使犯罪所得资金进入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账户,并进行了一系列使用和处置,掩饰、隐瞒了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被认定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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