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七种前提是什么
2025-04-07 12:54:30
来源:网络
洗钱罪的七种前提如下:
提供资金账户,即为洗钱活动提供可供使用的资金账户,以方便资金的流转和藏匿。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将违法所得等通过特定手段转化为易于流通和掩盖来源的形式。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利用各种结算方式使资金在不同账户或地区之间流动,以逃避监管。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将违法所得等资金转移至境外,以实现资金的非法跨境转移。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各种掩饰、隐瞒行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有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只有同时满足这些前提条件,才可能构成洗钱罪。
以下是一些案例:
拆分、混同非法集资款项实施 “自洗钱” 犯罪:2021 年 3 月至 7 月,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虚假宣称其公司是央企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全资控股的四级子公司,违规备案登记,将融资产品包装成《中储应收账款融资计划资产收益权产品》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融资款第三期 1030 万元到账后,王某指示他人将款项进行拆分,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账户之间流转,最终分多笔汇入其控制的另一公司账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为掩饰、隐瞒非法吸收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利用亲属账户收取毒资并混同资金 “自洗钱” 犯罪:被告人苗某某利用微信平台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为了 “洗白” 自己的犯罪所得,利用其亲属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并将毒资与个人合法资金混同后用于生产经营。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苗某某的行为符合现行刑法对 “自洗钱” 犯罪的认定,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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