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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2025-04-03 13:18:3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并且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明确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 “情节严重” 的认定,可参考前文提到的相关标准。

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情:被告人王某 1、王某 2 自 2020 年 6 月以来,明知其名下支付宝及银行卡账号下接受的资金来源于网络赌博平台等信息网络犯罪非法资金,在杨某某的介绍下,利用个人名下未实际经营的小微企业注册的支付宝企业二维码为传奇 A6 “跑分” 平台 “跑分”,为网络赌博平台等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告人李某 2 在交易价格及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形下,出卖银行卡、配套 U 盾、手机卡,并协助上线签订了 800 余万元黄金购买协议,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告人郑某某在交易价格及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形下,出卖银行卡、配套 U 盾、手机卡,并协助上线签订了 1000 余万元黄金购买协议,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 1、王某 2 明知其名下支付宝、银行卡账户接受的资金来源为网络赌博平台等信息网络犯罪非法资金,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 2、郑某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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