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如何认定
2025-03-31 16:16:31

来源:网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规则:
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例如,行为人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各种协议吸收资金,即使协议中约定的返款数额包含预期返利,或者投资人未缴足认购金额,也应以实际吸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金额。如在(2015)朝刑初字第 3283 号案件中,法院依据投资人的证言、转账凭证、回单等证据,以投资人实际交款的数额认定涉案金额,而非以协议中约定的包含预期返利的全部数额认定。
重复投资数额的计算:投资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不过,如果参与人到期并未取走本息,只是继续签订协议,将本息均转作借款重新计息,此种情形数额依然以最初投入的资金为准,因为没有新的资金进入。例如,行为人第一次投资 50 万元,到期后返还本息共计 60 万元,又将 60 万元持续投入,吸收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共计 110 万元。
利息转存部分的金额扣除:吸收资金过程中产生的银行利息等孳息,不属于被告人所吸收的资金,在计算时应当予以减扣。如在(2016)京 02 刑终 157 号案件中,对吸收资金产生的孳息进行了扣除。
特定人员投入资金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但近亲属投入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赔偿其他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对于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方式非法集资,其中含有向亲友吸收的资金的,若亲友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汇集后交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公开宣传的同时吸收了亲友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向单位内部人员及亲友吸收资金时,存在公开宣传等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情形,该部分资金也会被计入犯罪数额。
此外,在认定具体的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时,还会结合相关人员的地位、作用以及参与时间进行综合评判。例如,集资项目的发起者、组织者通常应当对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数额负责;销售团队的负责人通常对其个人以及所带领的团队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负责;一般销售人员仅应对其参与吸收的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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