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要件
2025-03-31 16:14:56

来源:网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例如,一些不法分子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擅自成立所谓的 “投资公司”,以投资项目为名吸收公众资金。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如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大量虚假的投资广告,吸引众多不特定对象的关注。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常见的是以高息回报作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比如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高达 20% 甚至更高的回报,远远超出正常投资的收益水平。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意味着吸收资金的对象并非局限于特定的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而是广泛的社会群体,包括不同年龄、职业、身份的人群。
以下是一个完整的案例:
被告人屈某在某银行工作期间,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让其父母及先前投资人以口口相传方式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宣传,以帮其完成存款任务等名义,承诺年利息 10%-15% 利率,从 22 户投资人处吸收资金人民币 159.9 万元,屈某再将这些资金投资他人处,后由于投资失败,导致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给其中的 17 名投资人造成了 858500 元的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屈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首先,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性;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符合公开性;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体现了利诱性;吸收资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满足社会性。因此,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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