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
2025-03-11 11:43:00

来源:网络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这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 号):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 号):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依法办理 “碰瓷” 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 号):实施 “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 号):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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