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2025-03-10 12:29:35

来源:网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造成经济损失: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虚构数额: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特定情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能够证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情节,比如多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重大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等。具体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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