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2025-01-09 12:30:54

来源:人民法院报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本条规定属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不具有刑罚的性质和作用,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对于衔接、协调各种不同性质的处理方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防范犯罪等,都有重要作用。赔偿经济损失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三规定,“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判处财产刑,同时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规定。增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第二款。
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给予刑事处罚外,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规定的“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既包括由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被害人的财产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毁坏财物、盗窃、诈骗等直接侵害财产的情形,也包括由于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的人身等权利,给被害人造成其他直接的经济上的损失,如伤害行为,不仅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而且使被害人遭受支出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情节、被害人遭受损失的程度、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一并判处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二款是关于被判处财产刑,同时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行为人被判处罚金,同时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这里既包括判处其他主刑并处罚金的,也包括单处罚金的。不论是单处还是并处罚金,同时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只要犯罪分子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就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犯罪行为人被判处没收财产,同时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不论其财产多少,都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对判处财产刑的,执行时采用民事优先的原则,以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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