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2025-01-02 12:23: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附加刑的种类及适用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1997年修订刑法和历次刑法修正对本条未作修改。在刑罚体系中,附加刑与主刑互相配合、结合适用,对惩治轻重不同的各类犯罪、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和实现刑罚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相对于主刑来说,附加刑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的特点,也可以独立适用,是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附加刑体系的完善,对刑罚体系整体功效的发挥具有重要影响。
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附加刑种类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附加刑有以下几种:
1.罚金。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罚金的作用在于通过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起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并限制其利用资金再次犯罪的能力。因此,罚金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其他非法牟利的犯罪。罚金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刑罚方法,很多国家罚金适用非常普遍,成为人身自由刑罚的替代刑种。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剥夺的是犯罪分子依照宪法法律享有的特定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公共表达的权利,也就是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资格。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属于不剥夺或者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一种开放性刑罚方法,但在现代社会,这种刑罚对犯罪的公民的否定性评价和惩罚程度也是很严厉的。因此,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行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对罪犯经济上的制裁,与刑法中规定的作为刑事措施的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用于犯罪的工具等,性质不同,应注意区分。作为刑罚方法的没收财产,没收的是犯罪人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一般而言,相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刑更为严厉,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较严重的犯罪。
第二款是关于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规定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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