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2025-01-02 12:22: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主刑种类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2.1997年修订刑法和历次刑法修正对本条未作修改。刑法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是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种犯罪行为不仅在犯罪的性质上有着巨大差别,而且在犯罪的情节上也有所不同。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适用于各种不同犯罪的刑罚方法的多样性。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五种主刑,以适应不同的犯罪及同种犯罪的不同情节。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对其自由和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一定的限制,并在社会上开放的环境下实行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不需要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这是管制刑与拘役、徒刑刑罚执行方法的重要区别。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实行就近关押,并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的人,根据情况参加劳动,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并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种类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主要内容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刑法总则对有期徒刑的上下限等基本内容作出规定,刑法分则根据具体罪名的情况,设置了长短不一的有期徒刑刑期幅度,有利于人民法院量定刑罚时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虽然无期徒刑属于终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但我国刑法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刑罚执行制度中规定了减刑、假释制度,减刑、假释也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得到减刑。从刑罚执行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都能够积极悔改,被减为有期徒刑,最终刑满释放。
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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