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2024-12-24 14:18:20

来源:法治日报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教唆犯及其处刑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教唆犯是指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对教唆犯的处罚,各国的刑法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对教唆犯按照其所教唆的犯罪处罚;有的对教唆犯特别规定一个专门的刑罚幅度。我国1979年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处罚,这样规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教唆犯主要是指通过威逼、利诱、挑拨、怂恿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教唆犯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在客观上通过教唆行为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行为。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二是,在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实施某种犯罪的故意,如果只是言行不慎,无意间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不构成教唆犯罪。
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一是,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按所起作用处罚”不仅可以表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且能够适用主犯和从犯的分类,准确确定教唆犯的责任。二是,明确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处理原则。该种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当于对未遂犯的处罚。三是,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主要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听信挑唆走上歧途。利用未成年人身心弱点唆使其犯罪,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都比较大,为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预防唆使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刑法明确规定对这种教唆犯予以更严厉的惩处。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关于教唆犯及其处罚的规定沿用1979年刑法规定,未做实质改动。关于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曾有建议提出,教唆他人犯罪的,不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应当直接按照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处罚。这种观点体现了对教唆犯从严处理的精神,应该说一般情况下对教唆犯作为主犯处理是有道理的,也符合我国历史传统上重视对倡首先言的造意者作为首恶从严惩处的习惯。
但是,即使是被教唆犯罪,犯罪行为本身毕竟是犯罪实行行为人自己选择的结果,内因和外因之间,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不好一概说教唆犯所起的作用一定比实行犯更大。从实践情况看,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对于实行犯实施犯罪所起的实际作用确实也不完全一样。因此,对于教唆犯一律按照主犯处罚,有的情况下并不合理。而按照刑法规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实现刑罚个别化,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1997年修订刑法时未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作出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对教唆他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和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教唆犯罪的人教唆的方法、手段及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即在实行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另外,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到未成年人阅历浅,思想尚未成熟,容易被教唆而走上歧途,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款同时明确规定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实际上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处理的。例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体现从重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教唆犯对他人实施教唆行为后,因为种种原因,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其所教唆的犯罪的情况实践中也是比较常见的。这种情况下,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教唆者应当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理。同时,刑法规定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被教唆者没有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确定教唆者的教唆行为所起的作用以确定对其的处罚,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对这种情况有必要明确规定处理的原则。
根据本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对被教唆人没有起到促成犯意、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的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直接的犯罪结果;二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三是,被教唆的人实施了犯罪,但是其本来就独立形成了犯意,教唆行为没有起到任何促致犯意的作用。
不论哪一种情况,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教唆行为已经实施,教唆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因此,本款规定对于上述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可以”,是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实际情况复杂,对于教唆犯不能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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