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属电信网络诈骗
2024-12-20 17:12:07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富。
被告人吴某富利用国家处在全力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月市炎疫情期间口罩等防控物资奇缺的特殊情境,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宣传信息,实施诈骗。2020年2月1日,吴某富收到被害人王某添加微信好友的信息。王某称通过朋友介绍得知吴某富在微信朋友圈宣传销售口罩的信息,故添加其为好友购买口罩。吴某富虚构有口罩现货销售的事实,通过发送其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口罩图片、视频骗取王某的信任。王某遂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向吴某富支付货款共计6000元。之后,吴某富以各种借口拖延、搪塞王某的发货催促,并通过关闭手机和拉黑微信好友的方式断绝与王某的联系。其后,吴某富将骗取的6000元用于网络赌博支出。
2月5日,吴某富收到被害人金某文添加其微信好友的信息。金某文称其通过朋友介绍得知吴某富在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后请朋友将微信号推送给他,从而添加了吴某富的微信。吴某富利用金某文急于购买口罩的心情,虚构有越南生产的口罩现货销售、2.5元一个的事实,通过推送其从互联网下载的口罩图片的方式骗取金某文的信任。2020年2月6日上午,金某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6250元给吴某富,向其购买2500个口罩,吴某富随即收取钱款。当日14时53分,吴某富因得知已有人报警,谎称货源已断不能发货,将其收取的6250元通过微信转账退还金某文。
法院审判
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口罩销售的事实,骗取他人共计12250元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吴某富在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依法应从重处罚;吴某富利用微信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应酌情从严处罚。吴某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兴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富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吴某富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观点评析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短信、电话和互联网诈骗案件层出不穷,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受到极大冲击。《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依照刑法分则中诈骗罪的规定从严惩处”。在《解释》的基础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并在《解释》的基础上对数额标准、从重情节、管辖规定以及证据要求等方面予以细化。至此,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独立诈骗犯罪样态和法定量刑情节,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和司法评价的范畴。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