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妈妈过世,孩子该由谁抚养?孩子爸爸还是外公外婆?
2023-03-14 10:58:55

来源:腾冲法院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们一起通过腾冲法院的这起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被告明某(男)与杨某(女)在200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8月生育一女小琪,现就读于重庆某学校高一年级。2015年1月,明某与杨某签订《离婚协议》后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琪的监护权归女方所有,随同女方生活,男方在提前通知女方的情形下,有权探望女儿,每年寒暑假期间经女方许可,可接女儿与男方共同生活。2015年11月,杨某因病去世。小琪一直随同外婆段某生活至今,由段某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和学习。因明某在异地生活,不便履行抚养及监护职责,段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小琪的抚养、监护权判归自己。同时,法院还查明,被告与女儿小琪一直保持微信联系,且被告通过转账的形式支付过小琪的部分生活学习费用。
腾冲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明某与原告的女儿杨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小琪由杨某抚养,杨某去世后,小琪虽一直随同原告生活,但原告段某系小琪外祖母,非法定监护人。被告明某作为小琪的父亲,系小琪法定监护人,具有对小琪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且被告明某并不存在没有监护能力及应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故原告要求小琪的抚养、监护权归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段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此义务法律上不能转移。即使事实上的监护人为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但法定监护人只能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是代父母暂时履行监管责任。只有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祖父母、兄姐及其它单位和个人,才可以按顺序成为监护人,如果是其他人想成为监护人,必须征得所在地居委会的同意。另外,监护人有严重损害未成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权。(李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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