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2024-11-25 10:22:54

来源:法治日报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犯罪已经外国法院判决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立法背景
刑法第七条规定了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属人管辖原则,第八条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公民或者国家犯罪的保护管辖原则,以及第九条基于国际条约的普遍管辖原则,都是涉及在外国领域犯罪管辖的规定。实践中相关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果其他国家依照其当地法律管辖并追究了刑事责任,我国依法管辖时,势必涉及对该行为人此前受外国追究的情况如何看待,是否要有所考虑的问题。我国刑法对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有追诉的权利,这是从维护国家司法管辖权的角度规定的。同时考虑到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对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况,我国可以放弃追诉权或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规定既维护了我国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又照顾到罪犯利益和实际情况。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有两个方面含义:
1.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里所说的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规定虽经外国审判,但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是国家主权原则和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从这个原则出发,我国可以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因此,对于已经外国审判的,还要不要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并不要求对于外国已审判的,一律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
2.对于经过外国审判的案件,如果需要依照我国刑法处理的,凡是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已在国外经过审判,受到了刑罚处罚。在依照我国刑法处理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待,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在考虑对其是免除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减轻处罚的程度时,可以从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在国外被判处刑罚的轻重和实际执行刑罚的长短、按照我国刑法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行为人经过在外国执行刑罚所得到的惩戒和人身危险性减低的情况、判处刑罚的必要性以及刑罚轻重的适当性等方面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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