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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2024-11-25 10:11:34

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来源:法治日报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用刑法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79年刑法第四条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只有犯法律列举的反革命罪、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等这几种罪的,才适用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第四条以外的罪的,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原刑法的这一规定,为处理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1979年制定刑法时,考虑到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主要是华侨,由于他们同国内公民所处的环境、受到的教育不同,对国家法律了解不多,因此,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刑法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这一规定在当时也是适宜的。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际间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加深,我国公民因经商、求学、旅游等原因因公或者因私出国的人数大大增加,在领域外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根据这些情况的变化和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对原刑法的规定作了修改,扩大了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范围。


条文解读


关于本国刑法在领域外的效力问题,各国刑法多有规定。本条规定的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本法的规定,针对的是中国公民在外犯罪,即通常所说的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公民遵守本国法律的义务。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的一般性规定。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包括定居在外国而没有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和临时出国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血统的人。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我国国籍,不再属于我国公民。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分则规定的任何一种罪的,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有一种例外,就是所犯的罪,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对最高刑的判断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所应适用的相应法定刑档次的最高刑判断。


第二款是关于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本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的两类人的特别规定。其中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的军官和士兵等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分则规定之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任何例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罪从严的精神。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领域外犯罪的属人管辖并不以双重犯罪为原则,与本法第八条针对外国人对我犯罪的保护管辖原则不一样,后者要求双重犯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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