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热恋”已婚男,花销几十万,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2023-03-14 11:00:44

来源:新乡女性
一女子为已婚男购买车辆,花费几十万,两人闹僵后,女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1年,李女士与已婚的王先生恋爱,两人“热恋”期间,经济条件优越的李女士出资60万元给王先生购买了一辆货车,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由王先生管理、使用。王先生之后陆续转账30万元给李女士。不久,两人分手,李女士以购买车辆的60万元系借款为由,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60万元。吴女士是王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认为吴女士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女士出资的60万元能否认定为借款,及被告王先生转账给原告李女士的30万元能否认定为还款或付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王先生抗辩上述款项为赠与,但未提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陆续转还30万元给原告李女士。原告李女士一次性出资60万元给被告王先生买车,已超出了情侣间日常交往消费,故对原告李女士主张的借款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王先生辩称已经归还3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法院认定李女士与王先生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王先生应当偿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原告李女士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但王先生转账30万元系还款,应当扣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偿还李女士30万元,驳回李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被告王先生的妻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被告王先生基于特殊情人关系取得该笔借款,原告李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60万元借款其用二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李女士要求被告吴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感情需要理性,恋人之间涉及经济往来时一定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最好留有凭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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