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起诉与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2024-11-23 20:08:38

来源: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免于起诉即法定不起诉,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十六条,以下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显著轻)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过时效)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告诉)。
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受强制、威胁不能告诉、虐待致被害人重作死亡的除外)和侵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死掉)
(六)其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起诉还包括酌定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
证据不足不起诉,高检规则第四百零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免于即法定情形不起诉,检察机关没有裁量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