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网

免费预约专业律师咨询

最近一小时有 680 人预约

联系方式*

咨询类型*

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通用咨询 房屋租赁纠纷 劳动工伤纠纷 公司法务纠纷 医疗纠纷 征地拆迁纠纷 涉外法务纠纷 鉴定

问题描述

您的称呼

为保证服务质量,允许推荐给更多优质商家为您提供服务,并已阅读 《隐私协议》

合同诈骗罪无罪典型案例

2024-11-23 19:59:03

合同诈骗罪无罪典型案例

来源: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底,杨某某将“广元市星河明珠工程”的施工图交给被告人彭某某,让被告人彭某某帮忙预算该工程的土木价格。被告人彭某某取得“广元市星河明珠工程”施工图后,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7日期间,利用图纸虚构自己是该工程的承包商,以将该工程的混凝土、木工、内外防护的安装、拆卸、钢筋加工等项目分包为由 ,先后与董某、李某某 、范某签订五份该工程的分包合同,同时分别以收取合 同约定的工程保证金名义,先后骗取三人现金7000元、10000元、2000元。后董某、李某某、范某未能入场施工,被告人改变联系方式隐匿。所获钱款已被其挥霍。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川0802刑初 195号刑事判决,未认定被告人彭某某的合同诈骗罪。宣判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又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撤回抗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 11月30日以(2017)川08刑终77号刑事裁定准予撤回抗诉。


裁判理由


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自己劳务总包的身份,与董某、李某某、范某分别签订了书面的工程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中均约定了工程标的、数量、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并有双方当事 人的签名、捺印,符合国家合同管理法律法规中有关“合同”的定义。被告人在与董某、李某某、范某签订合同的同时,以收取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的名义骗取了三人的现金,事后被告人改变联系方式隐匿。被告人诈骗行为在合同签 订过程中产生、实施,利用合同签订为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事后被告人隐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第四项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情形,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合同诈骗案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本案被告人彭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9000元,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故被告人的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本案被告人该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合同诈骗,由于未达到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指控犯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要旨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实践中的边界较为模糊,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罪时,一要注意合同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割裂整个诈骗过程单独看待“签订 合同”的行为。二要注意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诈骗罪规定在刑 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 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 罪”中,也即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外,还包括扰乱了合同管理行业领域的市场秩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264条


0

相关推荐

留言咨询

025-82226665

常见罪名

委托律师

法律服务流程

登录zhenggui.com发布协作需求

律师沟通一致 接受协作

发布者支付协作费用

律师完成协作 发布者确认完成情况

协作完成 律师收到协作费用

帮助中心

正规网专业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财务、知产、股权结构、业务模式与调查应对等方面的合规)等法律中介服务。

邮箱:gh@zhenggui.com | 电话:025-82226665 |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越洋国际1818

Copyright © 2022-现在 WWW.ZHENGGU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正规网 版权所有

南京正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202201649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