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2024-11-17 21:39: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释义和理解
1.关于累犯的概念以及对累犯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累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
(2)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在刑罚执行期问再犯罪的,不适用本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仅指主刑执行完毕,还是也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执行完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考虑到本条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构成累犯的规定,因此,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应当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对于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已经执行完毕,但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以主刑执行完毕之日为累犯期间的起算时间。
(3)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条件。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必须都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如果犯前罪时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犯后罪时年满18周岁,也不构成累犯。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2.关于假释犯适用5年以内的期限如何计算的规定。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1款规定的5年期限。
立法理由
由于累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大,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为了体现对累犯从严打击的精神,刑法规定了累犯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第1款作了修改,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体现以教育挽救为主的方针,以使他们能更好地接受教育改造,便于他们以后生活顺利地融人社会,成为服务社会的有用之材,《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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