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91条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
2024-11-17 20:48:23

来源:法治日报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条文释义
该条主要规范了建设工程中的发包、承包和分包行为,明确了发包人、承包人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强调了工程分包的合法性和条件限制。具体来说:
发包人可以选择与总承包人签订综合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订专业合同,但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分割给多个承包人。
承包人在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不得将工程再分包。同时,承包人需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转包或分割后转包,且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案例说明
案例一:违法分包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案
案情简介:某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某住宅小区的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未经开发商同意,擅自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小型施工队。由于小型施工队技术力量薄弱,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开发商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分析:本案中,建筑公司未经开发商同意擅自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小型施工队,违反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关于工程分包的规定。由于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给开发商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建筑公司不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需与分包单位共同对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合法分包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案
案情简介:某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某国有建设公司总承包。由于项目规模庞大、技术复杂,国有建设公司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了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在国有建设公司的统一协调下有序开展工作,确保了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分析:本案中,国有建设公司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了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这一行为不仅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关于工程分包的规定,还有助于弥补自身在特定领域的不足,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同时,由于分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且受到总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因此整个工程项目的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
实践中应注意事项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进行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分包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典》、《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明确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加强资质审查: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时应注重对其资质、业绩及信誉等方面的审查;承包人在选择分包单位时也应同样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分包单位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和条件。
强化监督管理:发包人应加强对承包人及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约定。
注意证据收集:在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文本、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验收报告等以便在必要时作为主张权利或抗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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