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电信诈骗案被害人向卡主起诉追责,法院这样判!
2024-10-17 08:51:51

来源:最高院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愈发猖獗,形势严峻,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比颇高,电信诈骗犹如无形恶魔,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财产安全。
当受害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时,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的被害人主要通过刑事判决对犯罪分子涉案财物进行处理、退赔来维权,但往往效果不佳。此时,他们的目光也常常转向那些提供诈骗资金流转渠道的卡主,能否向涉案银行卡的卡主主张民事责任,成为备受关注的法律议题。此类涉及刑民交叉,比较典型,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希望能给受害人带来指引,同时也给卡主敲响警钟!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日中午,原告吕某平接到一个自称京东金融注销客服的电话,称国家正在大力整顿校园贷业务,需将京东金融里的金条、白条额度回收,并通知原告将额度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即被告代某森的银行账户。在对方引导下,原告将40000元款项转入该账户。
不久后,被告代某森被公安机关抓获。刑事判决查明,2019年底,石某航向被告人王某川联系,以800元价格向其购买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收款。2020年12月,王某川联系代某森和何某东,以同样价格购买银行卡,并告知用于网络赌博收款。代某森将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及U盾交给王某川。其中转入代某森银行卡的金额为552362元,截至2021年1月31日,该卡支付结算金额为1380436.23元,流水金额为2670065.23元。原告吕某平为被害人之一,本案40000元款项属于被告代某森提供的银行卡涉案流水范围。该判决认为被告代某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积极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出借卡存在过错,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40000元并加收贷款利息。
二、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代某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互不相识,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代某森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利,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当就其过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吕某平主张由被告代某森赔偿其通过银行卡转账的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吕某平主张的利息,鉴于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应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而刑事案件中包含的退赃、追赃及返还合法财产均表明系退还本金,未包含相应利息,故对原告吕某平要求被告代某森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代某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吕某平40000元;驳回原告吕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解析
1.本案原告主张的案由是财产损害纠纷,基于《民法典》侵权角度提出主张,理由是被告对卡管理不当,存在过错,继而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也有一些被害人基于不当得利提起诉讼,但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然而,许多电信诈骗中的卡主账户存在多重流转,且多数卡主实际上并未获得利益,故此类案由大多不会得到支持。
2.卡主的出借行为与是否入刑有关联。本案中,卡主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构成犯罪。在很多情况下,卡主可能不知道他人利用自己的账户进行网络诈骗犯罪,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但卡主在使用卡的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安全使用的义务,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他人再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卡主对被害人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电信诈骗中真正获利的并非卡主,被害人向卡主提出赔偿,看似对卡主不太公平,但这对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和效果,也进一步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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