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自首和坦白
2024-09-24 19:14:12

来源:检察日报
刑事案件中,公检法经常提到自首和坦白,什么是自首和坦白?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好理解,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已经宣判或正在服刑的,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坦白
犯罪以后,被抓捕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坦白。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坦白与自首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的判决结果都有着很大的影响,但减轻幅度和处理上是有所区别的:
自首对量刑的影响
自首是法定情节,自首后,法律要求法院必须给予一定减刑。《刑法》规定,自首可减基准刑40%左右。具体减刑幅度综合考虑投案动机、方式、时间、程度、罪轻重、供述罪情况及悔罪表现等,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坦白对量刑的影响
坦白是酌定情节,量刑时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自行裁量刑。减刑幅度通常不如自首明确,无固定比例,但会考虑坦白的程度、罪行的主动性、案件性质、悔罪态度、对侦查的帮助等,酌情减刑。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
自首是自动投案,坦白是被动归案。
自首不论是否被知,坦白限于已知罪行。
自首是法定减刑情节必须考虑,坦白是酌定情节量刑时可以不纳入考虑。
减幅减刑:自首有较明确比例,坦白视情况而定具有不确定性。
自首减轻罪行幅度通常更明确且较大,法律保障性强,坦白则依据情况酌情决定。两者均鼓励犯罪后积极面对法律制裁,促进案件解决。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