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账号骗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靳璐诈骗案
2024-09-17 15:58:4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靳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同时使用有三个微信账号,微信名称分别为“小璐”(注册性别男)、“丢丢”(注册性别女)“何雷”(注册性别男),其中“小璐”微信号是被告人真实身份注册,名为“丢丢”“何雷”微信账号是靳璐用来伪造身份的。为了让“丢丢”“何雷”这两个微信账号的使用状态更加真实,被告人靳璐将“小璐”账号中所添加的好友何某某、何某的朋友圈状态全部粘贴复制到这两个微信账号上。被告人同时利用上述三个微信账号,编造不同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在获得多名被害人信任之后,编造各种理由,以向被害人借钱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靳璐在家中通过“小璐”微信号,添加了被害人宣某为好友。聊天的过程中,宣某得知“小璐”与自己校友何某是好友,便对“小璐”慢慢地放松了警惕。随后“小璐”将微信名为“丢丢”的微信号推荐给宣某,用“何某”微信账号添加了宣某为好友。“小璐”谎称“丢丢”是自己的姐姐,在呼市检察院工作,并在呼市开了一家健身房。2017年10月15日,“何某”通过微联系宣某称“丢丢”有急事要用钱,问宣某借1500元,并承诺钱由自己还给宣某,于是宣某通过微信转账转给了“丢丢”1500元。之后“丢丢”便开始与宣某频繁地联系聊天,在取得了宣某完全的信任后,“丢丢”便开始以在泰国丢钱包需要买回国机票、母亲住院钱不够等各种理由,向宣某频繁借钱,最多的一次借款6000元。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宣榕共转账给“丢丢”人民币11580元。后宣榕多次索要借款,均被“丢丢”“何雷”以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1月,被告人靳璐通过一个相亲网站信息,使用“丢丢”微信号添加微信名为“ Emotiona”"的被害人王某某微信。谎称自己叫靳娇,在呼市检察院工作。通过假扮身份,在微信中“丢丢”与王某某确立了恋爱关系。“丢丢”称“小璐”是自己的弟弟,和林格尔县路政上班,后靳璐使用“小璐”微信号添加了王某某为好友。
在与“丢丢”“恋爱”期间,王某某曾多次出要与“丢丢”见面对方均以工作忙为由推脱了。2018年3月“丢丢”提出要到王某某家见见其父母,王某某欣然同意。到了见面那天,“丢丢”声称开会走不开,让弟弟靳璐先去,自己等晚些时候再去与王某汇合。被告人靳璐便以王某某准小舅子的身份,参加了王某某的家宴。因伪造的恋爱关系,靳璐通过“丢丢”微信账号多次向王某某索要钱财,王某某通过微信给“丢丢”转账共计人民币36320元。靳璐还用“小璐”微信号向王某某借款1500元,通过虚构“小璐”订婚的事实,骗取王某某礼金5000元。2017年5月,被告人靳璐在托克托县双河镇家快餐店,听到被害人刘某某在向他人推荐保险,遂主动上前与刘某攀谈。靳璐称自己正想要给孩子购买保险,请刘某某为其介绍。靳璐称自己名叫“上官小璐”并使用“小璐”微信号添加刘某某为好友,在多次以了解保险内容为由与刘某某聊天的过程中,取得了刘某某的信任。后靳璐又使用“丢丢”微信号添加了刘某某为好友,谎称自己是“小璐的妻子叫任燕。靳璐通过这两个账号,先后编造了孩子住院急需用钱给孩子买学习机等谎言,骗取刘某某2700元。利用相似的手段,被告人靳璐又先后向被害高羽清、武河、刘娜骗取人民币共计1440元。
法院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内012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靳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 VIVO X20A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判决已生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靳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不同微信名称编造虚假身份骗取他人人民币585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判处。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诈骗罪的表述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法条的表述中并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诈骗罪的认定需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存在,这一主观要件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那么诈骗中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如何认定?如何界定“非法占有”,如何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在中外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日本学术和判例的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除了排除意思外,还应具有利用意思。
在我国法学界,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掌握控制财物的意图这一学说被称为意图占有说,在理论界被多数人所采用。张明楷教授较为认同日本学术和判例的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法的侧面,即达到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在实践中较为通行的认识是“非法占有”解释为“非法所有”,这一观点认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侵犯的是民法意义上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本案中,无论采取哪一种观点,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时间段分析,行为人靳璐均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为表现。靳璐通过伪造身份的方式,添加了受害人微信,得到受害人的信任之后,靳璐又编造各式虚假理由骗取受害人钱款,事后受害人多次索要后,被告靳璐将受害人微信拉入黑名单,没有偿还的意思且所骗款项均已用于各项消费,没有偿还的积极行为。通过客观行为的分析可以判断出行为人主观上确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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