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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54条:公司债务纠纷中的大杀器

2024-09-16 16:55:14

新公司法第54条:公司债务纠纷中的大杀器

来源: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修订条文众多,可能很多老板都在关注股东出资期限的变化,还没有注意到新公司法第54条这一大杀器。


昨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西城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规则案件》,看过这个案例,相信所有正在或者即将因欠债而涉诉的企业及其股东都得惊出三身冷汗。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寥寥数语,直戳天下奸商死穴。公司一直是股东良好的避风港,多年来,股东认缴出资,通常都会把出资期限定的很长,然后用一点必要的启动资金入商海掘金。一旦发生公司债务纠纷,债权人起诉公司,结果公司没钱付,股东出资期限又没到期,造成后续执行难。


虽然通过公司破产、清算可以让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但基于各种原因,债权人可能不愿意寻求破产途径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破解上述困局,解决执行难,部分法院曾经引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实际执行。这些法院的做法,毕竟司法解释里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包不包含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在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我个人都觉得不应该包括,毕竟出资期限是上位法给予股东的法定权益。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剥夺。现在,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一切争议都烟消云散,第54条旗帜鲜明的站在了债权人一边,只要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不用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股东出资直接加速到期!


有了公司法第54条这一杀手锏,再结合民法典第535条(该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涉公司债务纠纷,起诉时就可直接把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不列也问题不大,在执行时遇到公司没钱,也可申请追加债务人公司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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