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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发现犯罪线索,应当全部移送

2024-09-16 16:16:10

刑民交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发现犯罪线索,应当全部移送

来源:最高法


审理民事案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民事法庭是否仅移送与诉讼请求完全相同的事实,其他犯罪线索可以视而不见?换言之,民事法庭是否仅移送审理判断的同一事实,其他事实即便涉嫌犯罪,也可以不移送有管辖的司法机关?


仅局限在民事诉讼请求涉嫌犯罪才移送的说法,是与整个刑民程序对犯罪线索的处理体系相违背。



诉讼请求同一事实涉嫌犯罪,需要驳回起诉,同时将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当前,在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强调的是同一借贷事实涉嫌犯罪的程序设计为:法院发现借贷行为涉嫌犯罪→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还需要移送犯罪线索→刑事案件得出不予立案、撤案、不起诉或者无罪的最终结论→再次以相同事实提起诉讼应当受理。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也明确了同一诉请涉嫌犯罪(即“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的规定。



即便诉讼请求不涉及犯罪,但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其他犯罪嫌疑,也应当依职权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从国家打击犯罪的角度来说,都是积极鼓励普通群众检举揭发犯罪,作为国家机关的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哪怕并没有直接的打击犯罪的职责,也不可能国家在制度设计上要求其将犯罪线索“秘而不宣”,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以下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监察法,都赋予了人民法院只要发现了犯罪线索就必须移送的义务。


1.《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当民事诉讼中,任何一方向法庭提交了犯罪线索,实际上就是在当庭举报。从法秩序的统一角度来看,不可能刑事诉讼法要求发现犯罪后有义务向公检法报案举报,当事人在民事法庭向法院举报后,民事法庭却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去移送。

3.《监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如果民事审判过程中,发现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无论该线索是否诉讼请求同一事实,都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可见,仅局限在“诉讼请求的事实涉嫌犯罪才会移送”的错误观点,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还涉嫌将该移送的犯罪线索不移送的包庇、渎职,是当前民事法庭办理民刑交叉案件中的一种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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