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01-200号(196-198)
2024-08-08 11:21:45
来源:最高法
指导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裁判要旨】:
Ⅰ、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审查。
Ⅱ、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仲裁条款进行磋商并就提交仲裁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效力。
指导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虽然案件重新进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对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情形。
指导案例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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