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推定明知的15种情形及4类辩解采信规则
2024-07-29 10:21:33

来源:最高法
帮信罪推定明知的15种情形及4类辩解采信规则
帮信罪推定明知的15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推定主观明知,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取钱人持有多张户主不同的银行卡或者多张假身份证,无法说明缘由的;
(八)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
(九)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
(十)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十一)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十二)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十三)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十四)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十五)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4类辩解的采信规则
1、帮信罪的明知内容并没有限定被帮助行为的类型,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可,不需要知悉具体行为类型,即使对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如将传销犯罪误认为诈骗犯罪),也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2、对于行为人提出的“银行卡被赌客用于结算赌资”的辩解,不宜过于严格区分赌博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而应将赌博行为作整体评价,既包括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犯罪,也包括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银行卡用途具有非法性的,依法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3、对于行为人提出的“为了申办贷款而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的辩解,可结合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办理贷款的现实需求、是否具有申请办理的实际行为、是否具有跨地域流动、使用即时通讯工具销毁通讯记录等异常行为 表现、是否为办理贷款支出合理费用等方面,综合认定其是否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4、对于行为人提出的合理辩解,如,行为人辩解因家庭、亲属等信赖关系偶尔出借银行卡,且没有获取或获取少量费用的,应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慎重认定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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