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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互联网金融机构涉互联网洗钱共同犯罪的认定(一)

2024-07-28 18:01:04

《中国检察官》:互联网金融机构涉互联网洗钱共同犯罪的认定(一)

来源:《中国检察官》


近年来涉互联网洗钱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以行为共同说共犯理论为基础,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涉互联网洗钱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结合其反洗钱义务判断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主观故意,准确认定该类机构参与洗钱的共同犯罪责任,可精准打击涉互联网洗钱犯罪活动,并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司法保障。


关键词:涉互联网洗钱 互联网金融机构 共同犯罪


惩治洗钱犯罪是打击和预防上游犯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重要方式。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反洗钱在完善国家治理、维护金融安全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业务金额持续较快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与第四方聚合支付迅速普及。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7.68亿,占网民整体的85%。


互联网技术支撑下的多元化支付新场景,为资金转移需求大、隐蔽性与快捷性要求高的上游犯罪者创造了新的犯罪机会。从犯罪机会论的角度看,涉互联网洗钱犯罪数量上升、手段翻新在一定时期内会成为趋势,不但增加打击上游犯罪和追赃的困难,也可能诱发新的上游犯罪。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经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其他从业机构。若此类机构有意识地参与洗钱活动,危害性将会因互联网的产业化运营模式和指数级运作效率被放大。因此,有必要研究从业机构及人员涉互联网洗钱共同犯罪责任问题,从通道出入口堵塞涉互联网洗钱路径,通过“断路”反向遏制并预防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


1互联网洗钱行为的典型样态


传统洗钱行为阶段相对明晰,一般分浸泡、分根、甩干三阶段


实质是资金运作,目的是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混同于正常经济生活往来资金,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现非法占有。就互联网洗钱行为而言,“浸泡”是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互联网金融场景内;“分根”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非法来源相脱离,隐身于正常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甩干”即是犯罪所得经过互联网金融场景清洗漂白后,改头换面为合法资金,继续在互联网金融场景或回到线下正常流通。互联网洗钱借助互联网科技,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多样性、非接触性,跨越空间实现高频次资金运作。洗钱操作在各阶段高度混同,浸泡、分根、甩干有可能一步到位、同步完成,甚至与上游犯罪获取犯罪所得混同而难以区分。


(一)混同交易型洗钱

混同交易型洗钱利用互联网金融手段进行资金混同进而转移,较之依托传统金融机构账户更加隐蔽,如利用网络支付混同。第三方支付及聚合支付方式普及以来,扫码支付因其便捷性和低成本,迅速成为日常线上及线下最常见的支付场景。2018年以来,网络上出现以“抓蛋 APP”


为代表的一类智能众包型非法资金结算模式。行为人编写程序平台,以返佣吸引用户注册,收集并利用注册用户的个人第三方支付账户收款码作为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入口,再通过用户提现、转账将资金汇集至指定账户。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分散在大量正常用户的支付账号而与正常个人收付款高度混同,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金融机构均难以监测。

还有利用网络支付业务中“二清”模式逃避反洗钱风控监管,实现洗钱目的。


存在“二清”的电商平台,其交易资金和信息均脱离监管,为洗钱提供渠道。洗钱人通过虚设订单、虚假交易,自买自卖即可完成黑钱洗白,而其异常交易信息与资金流则借平台“二清”脱离正常的反洗钱监管。

又如利用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以“自贷自借”“自融自投”等方式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混入正常互联网金融资金流转,利用从业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等反洗钱风控机制的执行漏洞达到洗钱目的。


(二)虚拟商品交易型洗钱

虚拟商品交易无需实物交割。线上高频交割虚拟商品,不但成为上游犯罪的线上入金渠道,也成为其流转结算道具。完全意义上的虚拟商品,如游戏点卡、比特币等,或有实体权益支持的线上商品,如话费、油卡、视频会员等,均可成为道具虚拟商品。如洗钱行为人利用比特币匿名、去中心化等特点,用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为租借、收购的他人正常用户账号充值购买比特币,后提币在境外卖出提现。


又如在“922”跨国网络赌博案 中,犯罪分子通过勾结话费充值渠道商,从话费充值渠道商批量、实时获取正常用户的充值订单信息,并从赌博平台获取赌资充值订单信息,利用充值服务响应平台技术将赌资支付与正常话费充值相匹配替换,从而让赌客为正常用户充值话费,拦截正常用户支付的话费资金, 扣除手续费后通过网银转账结算给赌博团伙,为赌博入金的同时洗白赌资,逃避反洗钱风控监测。


(三)接口移植型洗钱

网银支付、第三方支付等主流网络支付手段都已纳入国家反洗钱监控管理体系。但随着网络支付市场逐渐饱和,部分支付服务商为了超额利润,挪用其控制的正规支付接口,绕开监管体系,使用自己注册和控制的商户为不法行为提供支付通道和资金结算。如深圳爱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该公司利用其聚合支付技术和平台,注册多家空壳公司接入其聚合支付接口,以空壳公司资金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将支付入口提供给网络赌博等网络黑灰产商户,代其收取用户付费。收取的资金经爱贝公司资金账户扣除服务费后,清分结算给各商户。无支付牌照的爱贝公司实际上已构成“二清”违法。


2互联网洗钱行为典型样态的因果关系分析


从业机构在互联网洗钱犯罪活动中的资金通道作用,主要体现在为所涉资金浸泡、分根、甩干创造条件,与洗钱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在不同互联网洗钱样态下,其原因力有所差异。


(一)混同交易型洗钱中的因果关系

混同交易型洗钱样态中,黑钱分根混同于正常交易资金主要借助从业机构提供的互联网支付结算通道。黑钱之所以可通过此类平台一进一出实现混同洗白, 与该类平台强调服务体验、交易便捷直接相关。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支付规则和监管漏洞很大程度决定了该模式洗钱活动的完成度,因果关系较为直接。

智能众包型资金运作略有特殊,依靠灰色平台获取海量个人和商户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信息,通过“入口”混同实现资金“混同”,之后从各第三方支付账户提现、转账汇集则与平台相对剥离。资金混同在资金流入阶段已经完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通道在此互联网洗钱模式下所起的作用和贡献相对有限,就洗钱结果而言属次要、间接原因力,一般不宜直接归责。


(二)虚拟商品交易型洗钱中的因果关系

虚拟商品交易洗钱样态中,从业机构既可能是虚拟商品提供者, 也可能是交易平台或资金结算提供者。从业机构提供虚拟商品,本意服务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其虚拟商品与线下流通的传统商品并无本质差异。与特定情形才能将出售菜刀行为归因于菜刀伤害结果同理,原则上不宜将从业机构无差别提供虚拟商品的行为视为该类洗钱犯罪的原因力。而虚拟商品交易的资金结算,是该类洗钱犯罪活动实现洗钱目的的关键。从业机构为虚拟商品交易外表下的上游犯罪及其收益资金漂白提供结算,与资金漂白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接口移植型洗钱中的因果关系

接口移植型洗钱,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浸泡、分根、甩干完全依赖于正规支付接口的资金汇转结算。在聚合支付场景下,支付服务商在监管体系之外利用其正规支付接口帮助洗钱犯罪,与黑钱漂白的犯罪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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